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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958号原告: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人发广场东路建材大厦11层。负责人:柳向阳。被告: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碳步镇大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肖琼,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408214.5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原告给被告供应靛蓝粉,货款总金额1128797.5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尚欠原告408214.5元货款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为买受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其住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区。本案应当移送广州市花都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月19日,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宁0122民破1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现该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为履行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的规定。被告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中,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解决本案管辖问题应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即贺兰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海涛人民陪审员陶宁山人民陪审员杨兵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刘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