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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小平、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平,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小平,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滨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68345844X3。法定代表人:张正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小平与被执行人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胡小平交付水墨林溪二期14幢2-402室房屋一套(备案合同编号:20131000307),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人民币41032.1元(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320313元为基数,按日3?顺延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9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13元,目前该案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被执行人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有抵押且已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正冰目前亦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执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周景鹏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