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598镇江市俊辉电气有限公司与王纪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俊辉电气有限公司,王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俊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老郎村14组。法定代表人:吴其俊,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纪平,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俊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次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再给予被执行人一定履行期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