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政均与曲桐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政均,曲桐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谢政均,男,1982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执行人曲桐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谢政均与曲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嘎达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