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段铁岭、刘连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铁岭,刘连中,郑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段铁岭,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刘连中,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郑俊霞,住中牟县。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显示被执行人刘连中、郑俊霞同意给付申请人段铁岭借款1516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连中、郑俊霞价值151650元的财产。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