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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5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育平与被告绵阳碧英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育平,绵阳碧英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王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657号原告:魏育平,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江,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碧英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王靖。被告:王靖,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出生,住绵阳市游仙区。原告魏育平与被告绵阳碧英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魏育平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育平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安婕娜人民陪审员  李大贵人民陪审员  张年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