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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育辉、王辉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育辉,王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646号申请执行人:胡育辉,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辉武,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经商,住浙江省江山市,现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胡育辉与王辉武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育辉要求被执行人王辉武履行偿还货款人民币38000元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文 农审判员 王 晓 峰审判员 庄 志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合议笔录评议案件:(2016)闽0524执3646号合议地点:执行庭办公室合议时间:2017年04月08日承办人:王晓峰合议庭成员:梁文农庄志强王晓峰书记员:林美娥主审人介绍案情:本院在执行胡育辉与王辉武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育辉要求被执行人王辉武履行偿还货款人民币38000元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请评议。梁文农:执行中,因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我同意案件承办人的意见,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庄志强:在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案情汇报后,我也同意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结果:一致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