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秀良与杨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良,杨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254号原告:徐秀良,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乌海市。被告:杨波,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原告徐秀良诉被告杨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徐秀良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