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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8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许家瑞与陶苍宁隐私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家瑞,陶苍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8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许家瑞被执行人:陶苍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家瑞与被执行人陶苍宁隐私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3民初3447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 勇审判员 刘 霞审判员 朱卫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