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舒成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752号被执行人:舒成武,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住地原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舒成武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舒成武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舒成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