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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宋文广与范国富、赤峰鑫瑞和建筑墙板有限公司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广,范国富,赤峰鑫瑞和建筑墙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宋文广,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范国富,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赤峰鑫瑞和建筑墙板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宋文广与范国富、赤峰鑫瑞和建筑墙板有限公司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嘎达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