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时新彬诉福州市鼓楼区英伦正品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新彬,福州市鼓楼区英伦正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757号原告:时新彬,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福州市鼓楼区英伦正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121号。法定代表人:王恩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新彬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英伦正品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新彬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市鼓楼区英伦正品食品有限公司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时新彬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市鼓楼区英伦正品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新彬撤回对被告福州市鼓楼区英伦正品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时新彬负担。审判员 唐 灿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陆佳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