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王治歧与于燕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歧,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王治歧,男,汉族被执行人于燕,女,汉族本院申请人王治歧与被执行人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及企业注册信息),除了冻结被执行人于燕的工资账户外,再没有查控到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于燕现下落不明。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决定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于燕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前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拉图审判员 森 盖审判员 白永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明 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