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樊XX诉被告周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XX,周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30号原告: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X,身份证号:X。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X诉被告周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XX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XX负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田 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