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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百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百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万达中工机械有限公司,佘宏柱,李秀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529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4852292E。主要负责人:李月,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军广、曹敬,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百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田家庄桥石津加油站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0845994C。法定代表人:佘宏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610578481。法定代表人:程耿,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万达中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市大河镇南故城村西,组织机构代码:79959313-3。法定代表人:佘宏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佘宏柱,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被申请人:李秀丽,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招行石家庄分行)与河北百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等五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行石家庄分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五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行石家庄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百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万达中工机械有限公司、佘宏柱、李秀丽名下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彦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赵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