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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欧云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云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刑初8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云峰,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水城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水城县检察院于2017年3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云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欧云峰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由黄土坡方向双水方向行驶,21时02分,行驶至水城县双水新区钟山大道塔山路口200米处时,被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经民警对欧云峰进行现场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经鉴定:从所送的欧云峰血液内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的含量为120.3mg/100ml血。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欧云峰的身份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笔录、抽血照片、被告人欧云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欧某的证言,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现场照片、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云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云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欧云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欧云峰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六盘水市水城县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将被告人欧云峰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云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婕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谢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