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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伟平、孙鸣浦诉刘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平,孙鸣浦,刘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258号申请执行人梁伟平,女,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孙鸣浦,男,汉族,1958年5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书义,男,汉族,1953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梁伟平、孙鸣浦诉刘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2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书义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伟平、孙鸣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书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中亨花园2号院6号楼1单元3层东门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刘书义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照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