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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舒英贤、湄潭县万象娱乐会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英贤,湄潭县万象娱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398号申请执行人:舒英贤。被执行人:湄潭县万象娱乐会所。经营场所:湄潭县湄江镇万象步行街。经营者:匡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英贤与被执行人湄潭县万象娱乐会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裁判文书判决承担给付义务人为经营者匡文,而不是本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湄潭县万象娱乐会所。经释明后,申请人舒英贤以申请执行的对象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8执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宏审判员  熊贻华审判员  金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唐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