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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钱伟与许庆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伟,许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36号申请执行人:钱伟,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许庆忠,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马钢姑山矿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一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忠银行存款人民币3027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袁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