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家玖申请执行郑继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玖,郑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李家玖,男,生于1966年9月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郑继鹏,男,生于1952年4月10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正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家玖申请执行郑继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将郑继鹏位于杨兴乡×××的六套住房(产权证号分别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现被执行人郑继鹏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郑继鹏位于杨兴乡×××的六套住房(产权证号分别为×××、×××、×××、×××、×××、×××)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继厚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胡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