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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乡市天缘泡沫厂申请焦作市金宝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天缘泡沫厂,焦作市金宝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天缘泡沫厂。负责人张守军,厂长。委托代理人吕林波。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宝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宝,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金宝,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调确认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新乡市天缘泡沫厂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调确认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平审 判 员  张 虎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白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