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国义与徐志平、徐国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义,徐志平,徐国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34号原告:吴国义,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徐志平,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徐国进,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义诉被告徐志平、徐国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吴国义负担。审判员 余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余建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