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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熊永国与王思俊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永国,王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31号申请执行人:熊永国,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王思俊,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4)古蔺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思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思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蔺县太平镇支行有储蓄存款,并已于2017年3月14日依据(2017)川0525执331号之一执行裁定执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思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蔺县太平镇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19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蒋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