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执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忠启与杨文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忠启,杨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590-1号申请执行人高忠启,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4910102233,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东街木材加工厂。被执行人杨文春,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5209302059,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养路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