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唐井会与扶余市肖家乡大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井会,扶余市肖家乡大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265号原告唐井会,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周海涛,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扶余市肖家乡大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仁江,系村主任。原告唐井会诉被告扶余市肖家乡大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井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海涛、被告扶余市肖家乡大沟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徐仁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村任村书记期间,因村委会欠乡政府钱,乡政府催要,原告借给村委会人民币49000元整,并口头约定利息为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后原告一直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权利,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综上,为充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告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证明一份、信用社贷款凭证一份、本院民事判决书一份、执行通知书一份、报告财产令一份。被告辩称,原告任被告村村书记期间,因当时被告村欠乡政府款没钱给,原告在信用社贷款借给村上还乡政府了。49000元数额数实,约定利息的事不清楚,同意偿还,但是现在村委会无钱,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未举证。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村村书记,在其任职期间,被告村欠乡政府钱无力偿还,经乡政府催要,2009年3月23日,原告在信用社贷款49000元,借给被告村,用于偿还乡政府欠款。现因原告没有偿还信用社的该笔贷款,信用社起诉原告要求偿还欠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原告因此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还款,但被告至今没有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举证过程在卷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属有效。原告依约履行给付借款义务,被告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还款的义务。原告向信用社借款与被告向原告借款属二个独立的借贷关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约定了利息,视为没有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扶余市肖家乡大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唐井会借款人民币49000元整。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冬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