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恢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国祥、黄培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祥,黄培宇,覃奡宁,黄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国祥,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黄培宇,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覃奡宁,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黄健,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赵国祥与黄培宇、覃奡宁、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国祥与黄培宇经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黄培宇已向赵国祥偿还人民币43000元,赵国祥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军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