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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5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莫仕学、周伟英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仕学,周伟英,蒙吉,黄更祥,李凤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5刑初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仕学,外号“特崖”,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上林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6年7月12日被上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周伟英,外号“二达嘟”,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上林县。因赌博于2016年7月12日被上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被告人蒙吉,曾用名:蒙奇,男,1983年8月9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上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上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被告人黄更祥,外号“十六”,男,1968年6月4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上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李凤珠,外号“四脚长”,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上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上检公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仕学、周伟英、蒙吉、黄更祥、李凤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梦翔、被告人莫仕学、周伟英、蒙吉、黄更祥、李凤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莫仕学、周伟英、蒙吉、黄更祥、李凤珠经共谋后,以合伙的方式先后在上林县大丰镇豪情KTV208号包厢、上林县大丰镇东运汽车站附近的寨柳菜市场李凤珠家开设赌场,赌场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抽水获利。2016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莫仕学、周伟英、蒙吉、黄更祥、李凤珠以同样的方式在上林县大丰镇皇朝KTV二楼V208包厢内开设赌场,当天凌晨3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莫仕学、周伟英以及蒋某3等32名赌博人员,并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91593元以及一副扑克牌、42个木夹子等赌博工具。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蒙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1日,被告人黄更祥、李凤珠主动到上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莫仕学、周伟英、蒙吉、黄更祥、李凤珠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仕学、周伟英、蒙吉、黄更祥、李凤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莫仕学、周伟英、蒙吉、黄更祥、李凤珠经共谋,先后在上林县大丰镇豪情KTV、李凤珠家中及皇朝KTV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赌博,由莫仕学负责安排场地和管理人员,各被告人轮流坐庄,并按照一定比例抽水渔利。2016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位于皇朝KTV二楼V208包厢的赌场,当场抓获莫仕学、周伟英以及蒋某3等32名赌博人员,扣押赌资91593元以及一副扑克牌、42个木夹子等赌博工具。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蒙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1日,被告人黄更祥、李凤珠主动到上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34份、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一份,证人莫某、韦某1、覃某1、蒋某1、韦某2、蒋某2、韦某1、温某、蒋某3、蒋某4、卢某1、吴某、姚某、磨某、樊某、韦某3、韦某4、李某、石某、覃某2、周某1、杨某1、杨某2、蒙某、周某2、覃某3、磨谋2、陆某、梁某、卢某2、蓝某1、蓝某2、蓝某3、韦某5的证言,被告人莫仕学、周伟英、蒙吉、黄更祥、李凤珠的供述,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仕学、周伟英、蒙吉、黄更祥、李凤珠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仕学、周伟英、蒙吉、黄更祥、李凤珠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周伟英、蒙吉、黄更祥、李凤珠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更祥、李凤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仕学、周伟英、蒙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仕学、周伟英、蒙吉、黄更祥、李凤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仕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周伟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蒙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黄更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五、被告人李凤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 鑫人民陪审员  韦丽秋人民陪审员  甘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梁承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