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高明与与吴东松、王晓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吴东松,王晓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高明,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吴东松,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王晓美,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高明与被执行人吴东松、王晓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解民二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白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