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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思诗、陈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思诗,陈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613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德,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来凌,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思诗,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陈健,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诗、陈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思诗、陈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09元,本院减半收取3104.5元,由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法官助理 万胜芳书 记 员 徐虹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