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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维康与谷二进、谷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康,谷二进,谷超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848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康被执行人:谷二进、谷超非本院在执行王维康申请执行谷二进、谷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军强按照本院(2016)豫0103民初90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9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卢溢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