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甘浴喜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浴喜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浴喜,男,1956年4月1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日被逮捕,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浴喜犯包庇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浴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14时许,黄某(1998年11月4日出生,案发时是未成年人,已判刑)驾驶桂08-687**号拖拉机在S212线(玉桂公路)上行驶,至桂平市长安工业园区金源新城售楼部路段,与黄活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活有死亡。后被告人甘浴喜来到案发现场,向黄某提出由其承担责任,叫黄某不要出声,黄某同意。在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前来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时,被告人甘浴喜为了帮助黄某逃避责任,向公安民警谎称是其驾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浴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甘浴喜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浴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浴喜犯包庇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浴喜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甘浴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浴喜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覃江健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陆细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