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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汪灿灿与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灿灿,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935号原告:汪灿灿,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亮,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汪灿灿与被告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诉讼文书不能向谢亮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邦斌审 判 员  赵 虎人民陪审员  白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