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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三明市大洋百货有限公司、林凤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大洋百货有限公司,林凤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2306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大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富兴堡长兴路23号。法定代表人:黄春香,财务。被执行人:林凤娇,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大洋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凤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413元,目前实现债权0元。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清代理审判员  侯懿玲代理审判员  林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