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廖东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49号被执行人廖东明。本院在执行(2017)桂1121执249号,被执行人廖东明应该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为12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东明已经按判决书所确的义务履行了义务,将应该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为1260元交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121执24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晖审 判 员 谢茂余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