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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廖东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49号被执行人廖东明。本院在执行(2017)桂1121执249号,被执行人廖东明应该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为12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东明已经按判决书所确的义务履行了义务,将应该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为1260元交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121执24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晖审 判 员  谢茂余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