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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房军见、何战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军见,何战存,禹州市英圣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房军见,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何战存,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禹州市英圣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滨河路与药城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何战存。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万元、利息118053元(已计算至2017年4月8日,以后利息按月息2%另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0元(已计算至2017年4月8日,以后另计),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5488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584元,以上共计3211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禹州市英圣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系何战存的个人独资企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战存、禹州市英圣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113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何战存、禹州市英圣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相当于321135元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吕永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