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余镇玲、蓝小龙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镇玲,蓝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3号申请执行人:余镇玲,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广西南宁市宾阳县。现住广西横县国际商贸城对面宋家庄安置区。被执行人:蓝小龙,男,1985年4月8日出生,壮族,个体户,原住大化县,现住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镇玲与被执行人蓝小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蓝小龙已自行兑现了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余镇玲,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9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吉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