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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梁婴与林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婴,林建忠,梁婴,林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3575号原告:梁婴,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严孙伟,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学龙,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忠,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于2017年4月8日受理原告梁婴与被告林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婴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 夏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麦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