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梁婴与林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婴,林建忠,梁婴,林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3575号原告:梁婴,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严孙伟,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学龙,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忠,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于2017年4月8日受理原告梁婴与被告林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婴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 夏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麦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