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静与天津中铁深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天津中铁深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700号原告:刘静,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甫,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铁深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3-B号商务楼1009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1204939L。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彦博,男,公司员工,住。原告刘静与被告天津中铁深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桂华审 判 员 殷 隽人民陪审员 胡福林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