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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讷河市孟丹牌匾装饰店与黑龙江缘子汇福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孟丹牌匾装饰店,黑龙江缘子汇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584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孟丹牌匾装饰店,住所黑龙江省地讷河市东北街。被执行人黑龙江缘子汇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工建路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孟丹牌匾装饰店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缘子汇福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5)黑028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5)黑028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维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