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燕波与乐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燕波,乐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316号原告:汪燕波,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乐红燕,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汪燕波诉被告乐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汪燕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翁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