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钟光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1民初587号起诉人钟光德,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扶绥县。2017年4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钟光德的起诉状。起诉人钟光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扶绥县东门镇人民政府文件(东政发[1996]24号)违法违纪问题。2、本案诉讼费由扶绥县东门镇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认为扶绥县东门镇政府作出的东政发[1996]24号关于高龄屯与佰党卜大屯对“老王录岭”山权纠纷的处理意见违法违纪,其承包土地位于处理的土地纠纷范围中,现致使其无法办理土地承包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钟光德就扶绥县东门镇人民政府(东政发[1996]24号)关于高龄屯与佰党卜大屯对“老王录岭”山权纠纷的处理意见提起诉讼一案,扶绥县东门镇人民政府于1996年11月15日作出的东政发[1996]24号权属纠纷处理意见,处理的是东门镇江边村高岭屯与佰党卜大屯两个村集体之间的山权纠纷,对扶绥县东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发[1996]24号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不服只能是由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现起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处理东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发[1996]24号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经向起诉人钟光德释明法律关系后,其坚持提起民事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钟光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艳桓审判员 李 庆审判员 苏万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十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海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