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金昌市金川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师花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师花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2531号原告:金昌市金川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政府政务大厅。负责人:赵建文,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花花,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0日,住金昌市金川区。原告金昌市金川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师花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金昌市金川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市金川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金昌市金川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审判长 王恩惠审判员 李玉霞审判员 李春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秀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