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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毛立明、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立明,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村民委员会,侯西安,张文伟,娄光周,刘光来,陈联社,张治国,焦改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监1号原审原告毛立明,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军民,村委主任。原审被告侯西安,男,汉族,1957年3月8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张文伟,男,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娄光周,男,汉族,1958年8月22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刘光来,男,汉族,1967年7月28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陈联社,男,汉族,1960年4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张治国,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焦改庄,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原告毛立明与原审被告��西安、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村民委员会、张文伟、娄光周、刘光来、陈联社、张治国、焦改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豫088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12日以孟检民(行)监(2016)41088300009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康秀丽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乔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