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梁保与周晓红、王绍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保,周晓红,王绍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保,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凌,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晓红,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绍迪,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梁保因与被上诉人周晓红、王绍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梁保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在收割期间产生的财产损失数额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梁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应予退回。(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志晶审 判 员 赵 楠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