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红星、黄红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红星,黄红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2316号原告: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晶勇,经理。被告:黄红星,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黄红雨,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红星、黄红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计8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付南平审判员 :胡正刚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