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张超申请执行马玉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马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06执4号申请人:张超,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马玉敏,女,1960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张超申请执行马玉敏物权保护纷纷一案,通北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黑7506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超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玉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以多次搬家房屋他项权证丢失为由,无法返还他项权证。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北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06执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兆林审判员 王文新审判员 李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吴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