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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方玉与沈霞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方玉,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4355号申请执行人吴方玉,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沈霞,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方玉与被执行人沈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霞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沈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4月8日,被执行人沈霞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方玉250000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6执43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德生执行员 石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