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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东颖与季连宝、鞠海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颖,季连宝,鞠海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739号原告:张东颖,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季连宝,男,汉族,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鞠海艳,女,汉族,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东颖与被告季连宝、鞠海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东颖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颖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颖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东颖负担。审判员  贾连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海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