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陈盼与陈春根、张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盼,陈春根,张彩英,颜曙光,叶文娟,潘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853号原告:陈盼,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春根,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张彩英,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颜曙光,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叶文娟,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潘荣斌,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盼为与被告陈春根、张彩英、颜曙光、叶文娟、潘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陈春根、张彩英、颜曙光、叶文娟、潘荣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叶文娟的起诉,同时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春根、张彩英、颜曙光、潘荣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春根、张彩英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1日,被告陈春根、颜曙光、潘荣斌共同向原告陈盼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借款发生后,被告仅仅偿还利息至2016年9月1日,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春根、张彩英、颜曙光、潘荣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盼借款12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65元,减半收取1682.5元,由被告陈春根、张彩英、颜曙光、潘荣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达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其洋?PAGE???PAGE?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