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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陶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民初550号原告:陶某,女,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李某1,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陶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2(现年5岁)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李某3(现年3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认识,××××年××月××日生下儿子李某2。××××年××月××日生下女儿李某3。××××年××月××日号补办登记结婚,由于原告婚前年纪较小与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因吸毒一事被警方拘留,整天不务正业,对家庭毫无贡献,经原告和家人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架已是常事,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议离婚,被告不予理会。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桂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桂平市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较好,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为由于2016年6月2日以(2016)桂088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原、被告双方仍分居至今,没有任何和好之可能。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矛盾后,双方性格不合,观念差异及被告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特依法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恳请法院给予判准为谢。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与原件核对无异),以证实原告的身份。2、桂平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1份,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3、桂平市公安局木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2份以及户口本复印件1份,以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3。被告李某1既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3,××××年××月××日在桂平市民政局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夫妻共同债务30000元。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6年3月28日向桂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再次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结婚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生活习惯及性格不同,导致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夫妻双方感情日趋淡薄,经本院2016年判决不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互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儿子李某2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因儿子李某2长期跟随被告家人生活,本院予以照准;原告请求抚养女儿李某3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因其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本院准予诉请。被告李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陶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二、儿子李某2由被告李某1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李某1承担;女儿李某3由原告陶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陶某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0×××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农信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窦婧栎 关注微信公众号“”